劳动者可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男,1971年7月2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0年3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修模师傅,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每月工作26天,每天10.5小时。2017年12月6日,因为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搬迁至东莞市清溪镇等原因,申请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200元。邮寄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7日早上9点半已经收到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被申请人于当日下午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7年10月份剩余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1、2017年11月1日至30日工资6189元;
2、2017年12月1日至5日工资1000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600元。申请人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单等为证。
被申请人庭审辩称:
1、申请人的工资为底薪2130元(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技术津贴(不固定发放)构成;
2、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上班22天,每天上班8小时,被申请人已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申请人张某支付如下款项共计人民币56362.48元:
1、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工资7153.84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208.64元。
二、驳回申请人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在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仍然拖欠申请人2017年10月份的部分工资,其行为已经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理由成立,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023档案编写】